常用环境处罚法律条款难点解析 环境行政处罚程序详解

如何判断违法行为是否可以适用“首违不罚”的规定?

“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违法行为人及时改正”的判断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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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那么,如何判断行为人的违法行为是否可以适用该项规定,不予行政处罚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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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答】

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判断违法行为是否可以适用“首违不罚”,必须同时符合三个条件: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违法行为人及时改正。

一、对“初次违法”的判断

(一)行为人实施了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因其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导致行生态环境执法部门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后,再次实施的环境违法行为是否还属于“初次违‍‍法”?

由于行为人之前已经因实施环境违法行为被执法部门立案处理,仅仅是因为其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从而没有被处罚,但是,违法事实已然客观存在,故行为人如再次实施违法行为,则不属于初次违法。

(二)行为人曾被其他行政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又违反《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规定,依据相关法条应予以处罚的,该行为是否属于初次违法?

针对该问题,有以下两种观点:第一种观点是,该企业曾经有过违法行为并被处罚的,无论该行为应由哪个部门予以处罚,当该企业再次实施违法行为,不能视为“初次违法”。第二种观点是,生态环境部门未对对该企业进行过处罚,企业实施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不能视为“初次违法”。

(三)行为人两年前因违反《大气污染防治法》被处罚后,现下又违反《大气污染防治法》规定应予以处罚的,后者是否属于初次违法?

认定初次违法时间跨度的问题,有以下几种观点:第一种观点是,以一个周期年为限度,理由是符合常理,第二种观点是,以两年为限,理由是行政处罚领域有“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第三种观点是,以各省的自由裁量基准为限,例如《河北省生态环境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中规定“三个月内初次发现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按规定采取抑尘措施,经责令改正后及时完成整改的”可以不以处罚。

二、对“危害后果轻微”的判断

危害后果轻微是指当事人实施了违法行为且已经造成了危害后果,只不过这种危害后果相对较轻。后果轻微可以是涉及金额较小,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较短,对他人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造成的损害不大,也可以是恢复原状或改正违法行为较为容易。

三、对“违法行为人及时改正”的判断

认定行为人的改正行为是否“及时”存在一定争议,针对该问题,主要有以下两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只要实施违法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时,及时采取纠正措施以防止危害结果的发生或扩大,即为及时改正。第二种观点认为,及时改正应当在“立案调查前”或者“行政机关责令改正之前”等明确的时间节点之前改正其违法行为。

文章分类: 处罚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