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用环境处罚法律条款难点解析 环境行政处罚程序详解

可以不公开的“行政执法案卷信息”包括哪些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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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行政执法案卷信息可以不予公开,那么可以不公开的“行政执法案卷信息”包括哪些内容?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过程中的监测报告、责令改正的监督情况属于可以不公开的“行政执法案卷信息”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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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答】


除《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中规定的应当公开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决定的有关信息为,其他案卷信息都属于可以不公开的案卷信息。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过程中的监测报告、责令改正的监督情况显然也属于可以不公开的案卷信息。

【相关法条】

《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六十二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依法公开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决定的下列信息:

(一)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二)被处罚的公民姓名,被处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名称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三)主要违法事实;

(四)行政处罚结果和依据;

(五)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第六十三条 涉及国家秘密或者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信息的,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行政处罚决定信息,不予公开。

第六十四条   公开行政处罚决定时,应当隐去以下信息:

(一)公民的肖像、居民身份证号码、家庭住址、通信方式、出生日期、银行账号、健康状况、财产状况等个人隐私信息;

(二)本办法第六十二条第(二)项规定以外的公民姓名,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银行账号;

(四)未成年人的姓名及其他可能识别出其身份的信息;

(五)当事人的生产配方、工艺流程、购销价格及客户名称等涉及商业秘密的信息;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隐去的信息。


文章分类: 信息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