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加装污染治理设施,属于不正常运行污染治理设施吗? 二维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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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某生物质颗粒厂,根据其环评应当在粉碎程序加装集气罩,并将集气罩链接到布袋除尘器,现检查时发现该厂仅在粉碎程序的入料口加装集气罩,未在落料口装集气罩,导致粉尘无组织排放,请问能使用“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的条款进行处罚吗?
【解答】 生态环境部(原环境保护部门)在《关于逃避监管违法排污情形认定有关问题的复函》(环政法函(2016)219号)中明确指出“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未配套建设防治污染设施,直接排放污染物的,不属于“通过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情形。”据此。“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违法行为的前提是企业已有污染防治设施,该厂的粉碎工序落料口未加装集气罩,即不存在污染防治设施,故不应当适用该条款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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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气违法理解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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