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用环境处罚法律条款难点解析 环境行政处罚程序详解

项目验收后新增生产线,应当如何处罚?

重大变动的发生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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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一企业项目验收后,新增生产线扩大产能,应当用环评法24条处罚处罚、还是25条,亦或两者都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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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答】

已经验收后新增生产线,属于新改扩项目,而非重大变动。重大变动只发生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通过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前的建设过程中。

【相关法条】

《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四条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原审批部门应当自收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之日起十日内,将审核意见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第二十五条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文章分类: 建设项目理解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