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用环境处罚法律条款难点解析 环境行政处罚程序详解

固废产生单位将固废委托给无能力的公司处置,后又被转委托给又能力的公司,是否应当处罚产废单位?

 二维码 124

【问题】

A公司为一般工业工业固体废物产生单位,委托B公司处置其产生的固废,B公司为中介公司,无技术能力。B公司又委托C公司处置,C公司有技术能力。A公司是否对B公司转委托有技术能力的C公司知情,是否影响A公司违法行为的成立?

ABUIABACGAAgsPeDswYouNjb2gEwhAc4-wI.jpg


【解答】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是,产废单位应当对受托方的主体资格和技术能力进行核实。本案中B公司作为受托方没有处置固体废物的技术能力,因此A公司的行为违反该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九项“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违反本法规定委托他人运输、利用、处置工业固体废物”之规定。而后的B公司转委托的行为及A公司是否知情,与此前A公司委托无能力的B公司无关,不影响A公司违法行为的成立。


【相关法条】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三十七条   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委托他人运输、利用、处置工业固体废物的,应当对受托方的主体资格和技术能力进行核实,依法签订书面合同,在合同中约定污染防治要求。

受托方运输、利用、处置工业固体废物,应当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合同约定履行污染防治要求,并将运输、利用、处置情况告知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

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违反本条第一款规定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外,还应当与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受托方承担连带责任。


文章分类: 固废违法理解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