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验收弄虚作假的追责期限如何确定,该行为是不是一种持续性或连续性的行为?
【解答】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的“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行为,该违法行为的发生时间是“环保设施验收过程中”,具体违法行为是“弄虚作假”。因此建设单位完成验收报告并向社会公开后,环境保护验收行为即已结束。在环境保护验收中弄虚作假的行为,在验收行为结束后即终了,不存在连续或者继续状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