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源保护区内的规模化养殖场,将粪污通过罐车拉运到水源地以外处理,是否属于排放污染物? 二维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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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水污染防治法》第六十六条规定:“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其中的排放应该如何理解?二级水源地里建设的规模化养殖场,畜禽粪污通过罐车拉运到水源地以外进行处理,是否属于上面所说排放的范畴?
【解答】 参考生态环境部部长信箱《关于水污染防治法第六十六条问题的回复》“按照《关于执行<水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九条有关问题的复函》(环函〔2009〕33号):“即使建设项目将排放的水污染物经城市排污管网转移至保护区外处理并排放,仍存在事故性排放的危险,威胁饮用水安全。因此对于‘水污染物通过槽车运到其他有资质的单位处理’,仍不能排除事故性排放的危险,不可视为不排放污染物。”《水污染防治法》第六十六条规定的禁止在水源建设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是为了保障饮用水的安全。本案中二级水源地里建设的规模化养殖场,畜禽粪污通过罐车拉运到水源地以外进行处理,也不能排除污染物污染水体的风险,因此该项目应当视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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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违法理解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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