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用环境处罚法律条款难点解析 环境行政处罚程序详解

超总量排放污染物如何责令改正?

实施行政处罚时可以不责令改正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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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某企业超总量排放水污染物,在10月份发现时已经排放完了全年的指标,这种情况下还要责令改正吗?如果需要责令改正,那么怎样才算责改完成?该企业在本年度剩余时间内还能排污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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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答】

《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规定:“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办法》第三条规定:“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作出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决定时,应当责令排污者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并依法实施行政处罚。”据此,无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选择实施“责令改正”还是“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超总量排放水污染物都应当责令改正。

责令改正是行政主体责令违法行为人停止和纠正违法行为的一种行政行为。本案中,企业不再超总量排污即为责令改正完成。但是,这并不意味着企业不能再排放污染物,当事企业可以通过排污权交易获得排污权指标,继续排放污染物。


文章分类: 水违法理解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