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用环境处罚法律条款难点解析 环境行政处罚程序详解

“三定文件”能否代替行政处罚委托书?

三定文件规定了执法大队职责后还需要行政处罚委托书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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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近日,某执法大队收到编委会关于机构职能编制的批复,其中明确了各执法大队“以市生态环境局名义依法统一行使辖区内……的行政处罚权”。请问:编委会的文件规定执法大队拥有生态环境局的执法权,还用不用生态环境局再履行行政处罚委托手续?

【解答】

编委会关于机构职能编制的批复显然属于“三定”文件的一种。根据《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之规定,“三定”文件是一种有关事务管辖权、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的组织规范,其作为行政机关履行职责、行政职权纠纷裁决的依据,显然是一种内部的规定。

但是,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条之规定,“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可以在其法定权限内书面委托符合本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行政机关不得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的具体事项、权限、期限等内容。委托行政机关和受委托组织应当将委托书向社会公布。”由此可以看出,行政委托书有助于公民了解行政处罚委托事项的详细内容,保障了公民的知情权,有利于促进执法的透明化,便于相对人采取救济措施,是一种对外的程序。因此,“三定”文件并不能代替行政处罚委托手续,委托的行政机关仍然应当根据法律规定进行委托,并将委托情况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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