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用环境处罚法律条款难点解析 环境行政处罚程序详解

(2020)琼96行审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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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0)琼96行审2号

申请人:文昌市生态环境局,文昌市清澜开发区白金路2号。

法定代表人:云大诗,局长。

委托代理人:云校,该局法规室主任。

委托代理人:李川,该局工作人员。

被申请人:海南文昌红椰食品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文昌市东郊镇良田村委会坑边二村民小组(林坡村)。

法定代表人:郑在志。

申请执行人文昌市生态环境局于2020年5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文环罚决字〔2019〕4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以下简称4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公开听证,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文昌市生态环境局申请本院对被申请人海南文昌红椰食品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红椰公司)强制执行罚款贰拾万元。事实与理由:被申请执行人红椰公司建设的位于文昌市××镇委会的椰子加工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该椰子加工项目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一条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我局于2018年8月30日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文环保罚告字〔2018〕38号)送达被申请执行人,同时告知其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被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8月31日向我局提出听证申请,我局于2018年9月12日依法举行听证会,听证会意见报局集体会审,经会审,我局认为被申请执行人提出的陈述理由不成立,不予采纳。2019年6月27日,我局将4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被申请执行人,被申请执行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海南省生态环境厅或者文昌市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也未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该处罚决定现已发生法律效力。2020年3月16日,我局向被申请执行人送达了《关于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催告书》(文环罚催字〔2020〕2号)后,被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时间内没有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有关规定,特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申请人提交如下证据:1.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询问笔录;3.《立案审批表》;4.关于红椰公司违反建设项目环保“未验先投”制度案调查终结报告;5.违法案件会审记录;6.《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及送达回证;7.《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及送达回证;8.听证申请书;9.《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10.听证笔录;11.听证报告;12.听证会审记录;13.4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及送达回证;14.《关于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催告书》及送达回证;15.风险评估报告;16.受理案件通知书;17.文昌市人民法院告知书。

在本院听证会上,红椰公司表示,企业目前困难,处罚过重,希望在法定处罚范围内减轻和缓交罚款。

经审查查明,红椰公司成立于2015年5月25日,经营范围:生产销售椰子系列产品、商业贸易。该公司建设的椰子加工厂位于文昌市××镇),2015年开始建设,2017年投入生产,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至今未经验收。2018年8月9日文昌市生态环境局对红椰公司建设的椰子加工厂涉嫌违反“未验先投”制度进行立案查处。同年8月30日文昌市生态环境局向红椰公司送达文环保罚告字〔2018〕38号《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告知其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并告知其有权陈述和申辩并有权要求听证。根据红椰公司的申请,文昌市生态环境局于2018年9月12日举行听证会,红椰公司法定代表人郑在志到会并陈述意见,认为文昌市生态环境局的相关处罚是依法处理,该公司也配合调查,要求免予处罚或减轻处罚。2019年6月26日文昌市生态环境局作出4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于同年6月28日送达红椰公司,该处罚决定以红椰公司的椰子加工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一条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条规定为由,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对红椰公司作出罚款贰拾万元的行政处罚,该处罚决定书同时告知了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红椰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既未提起行政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该处罚决定已发生法律效力。2020年3月17日,文昌市生态环境局向红椰公司送达文环罚催字〔2020〕2号《关于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催告书》。因红椰公司未能履行涉案行政处罚决定,文昌市生态环境局遂于2020年3月26日向文昌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同年4月27日文昌市人民法院作出(2020)琼9005行审140号告知书,以本案属于涉及环境污染处罚类案件,应由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为由,告知文昌市生态环境局向本院申请执行。文昌市生态环境局遂向本院申请对红椰公司强制执行。

本院认为,红椰公司对该公司椰子加工项目存在需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即投入生产之事实并无异议,其辩解理由因缺乏法律依据而不成立。文昌市生态环境局作出的处罚决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该处罚决定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文昌市生态环境局的强制执行申请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三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强制执行申请人文昌市生态环境局作出的文环罚决字〔2019〕4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即对被申请人海南文昌红椰食品实业有限公司强制收缴罚款人民币贰拾万元。

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向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 判 长  林 敏

审 判 员  陈小燕

审 判 员  吴党恩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日

法官助理  王超慧

书 记 员  陈素园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五十一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

(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第五十三条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照本章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十四条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书送达十日后当事人仍未履行义务的,行政机关可以向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对象是不动产的,向不动产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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