难点解析: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条第三项 二维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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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责任条款 《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 (三)未对商业经营活动中产生的其他噪声采取有效措施造成噪声污染的。 二、义务条款 《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 对商业经营活动中产生的其他噪声,经营者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噪声污染。 三、相关规定 四、违法构成 (一)有“未对噪声采取有效措施造成噪声污染”的行为 (二)噪声指的是“商业经营活动中产生的其他噪声” (三)有“未对商业经营活动中产生的其他噪声采取有效措施造成噪声污染”的主观故意 五、取证重点 (一)书证 单位营业执照,证明违法主体。 (二)物证 证明违法主体存在“ 未对商业经营活动中产生的其他噪声采取有效措施造成噪声污染”情形的任何物证。 (三)视听资料 证明违法主体存在“未对商业经营活动中产生的其他噪声采取有效措施造成噪声污染”情形的任何视听资料。 (四)电子数据 证明违法主体存在“未对商业经营活动中产生的其他噪声采取有效措施造成噪声污染”情形的任何电子数据。 (五)证人证言 (六)当事人的陈述 询问法定代表人或者环保负责人有关“未对商业经营活动中产生的其他噪声采取有效措施造成噪声污染”的问题,并进行记录。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笔录中应当包括能够证明排污单位存在“ 未对商业经营活动中产生的其他噪声采取有效措施造成噪声污染”情形的内容。 六、处罚案例 七、司法判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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噪声污染防治法难点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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