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用环境处罚法律条款难点解析 环境行政处罚程序详解

难点解析: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条第三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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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责任条款

《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

(三)未对商业经营活动中产生的其他噪声采取有效措施造成噪声污染的。

二、义务条款

《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 对商业经营活动中产生的其他噪声,经营者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噪声污染。

三、相关规定


四、违法构成

(一)有“未对噪声采取有效措施造成噪声污染”的行为

(二)噪声指的是“商业经营活动中产生的其他噪声

(三)有“未对商业经营活动中产生的其他噪声采取有效措施造成噪声污染”的主观故意

五、取证重点

(一)书证

单位营业执照,证明违法主体。

(二)物证

证明违法主体存在“ 未对商业经营活动中产生的其他噪声采取有效措施造成噪声污染”情形的任何物证。

(三)视听资料

证明违法主体存在“未对商业经营活动中产生的其他噪声采取有效措施造成噪声污染”情形的任何视听资料。

(四)电子数据

证明违法主体存在“未对商业经营活动中产生的其他噪声采取有效措施造成噪声污染”情形的任何电子数据。

(五)证人证言

(六)当事人的陈述

询问法定代表人或者环保负责人有关“未对商业经营活动中产生的其他噪声采取有效措施造成噪声污染”的问题,并进行记录。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笔录中应当包括能够证明排污单位存在“ 未对商业经营活动中产生的其他噪声采取有效措施造成噪声污染”情形的内容。

六、处罚案例


七、司法判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