难点解析: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条第二项 二维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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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责任条款 《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 (二)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高音广播喇叭或者采用其他持续反复发出高噪声的方法进行广告宣传的; 二、义务条款 《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禁止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高音广播喇叭或者采用其他持续反复发出高噪声的方法进行广告宣传。 三、相关规定 四、违法构成 (一)有“使用高音广播喇叭或者采用其他持续反复发出高噪声的方法进行广告宣传”的行为 (二)行为发生在“商业经营活动中” (三)有“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高音广播喇叭或者采用其他持续反复发出高噪声的方法进行广告宣传”的主观故意 五、取证重点 (一)书证 1.营业执照:证明违法主体身份。 2.检测报告:证明是否存在违法行为。 (二)物证 1.高音喇叭的原物或照片:证明存在违法行为。 (三)视听资料 1.现场执法录音录像:记录执法人员对违法主体进行检查、询问等过程,直观记录现场环境、排污设施、污染物排放情况,以及执法人员的检查过程,证明执法程序合法。 (四)电子数据 1.在线监测数据(如有):证明是否存在违法排放。 (五)证人证言 1.相关人员证言:证明是否存在违法行为及对周围的影响。 (六)当事人的陈述 1.当事人的陈述:对排污行为、整改措施等进行说明。 (七)鉴定意见 1.鉴定意见(如有需要):对复杂或争议较大的排放情况提供专业判断,对污染物性质、浓度、排放量、环境影响等进行专业评估,为判断违法程度提供科学依据。 (八)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1.勘验笔录、现场笔录:详细记录执法人员现场检查的时间、地点、对象、过程、发现的问题及采取的措施,证明执法程序的合法性。 六、司法判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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噪声污染防治法难点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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