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用环境处罚法律条款难点解析 环境行政处罚程序详解

难点解析: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条第一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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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责任条款

《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

(一)超过噪声排放标准排放社会生活噪声的;

二、义务条款

《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条 排放噪声、产生振动,应当符合噪声排放标准以及相关的环境振动控制标准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要求。

三、相关规定

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22337-2008)

‍‍‍四、违法构成

(一)有“超过噪声排放标准排放噪声”的行为

(二)排放的是“社会生活噪声”

(三)有“超过噪声排放标准排放社会生活噪声”的主观故意

五、取证重点

(一)书证

1.营业执照:证明违法主体身份。

2.检测报告:证明是否存在超标排放行为。

(二)物证

1.排放噪声的现场照片:证明存在排污行为。

(三)视听资料

1.现场执法录音录像:记录执法人员对违法主体进行检查、询问等过程,直观记录现场环境、排污设施、污染物排放情况,以及执法人员的检查过程,证明执法程序合法。

(四)电子数据

1.在线监测数据:证明是否存在超标排放。

(五)证人证言

1.相关人员证言:证明是否存在违法行为及对周围的影响。

(六)当事人的陈述

1.当事人的陈述:对排污行为、整改措施等进行说明。

(七)鉴定意见

1.鉴定意见(如有需要):对复杂或争议较大的排放情况提供专业判断,对污染物性质、浓度、排放量、环境影响等进行专业评估,为判断违法程度提供科学依据。

(八)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1.勘验笔录、现场笔录:详细记录执法人员现场检查的时间、地点、对象、过程、发现的问题及采取的措施,证明执法程序的合法性。

六、司法判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