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用环境处罚法律条款难点解析 环境行政处罚程序详解

难点解析: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七条第二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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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责任条款

《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工程所在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可以责令暂停施工:

(二)未按照规定取得证明,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夜间进行产生噪声的建筑施工作业的。

二、义务条款

《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三条 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禁止夜间进行产生噪声的建筑施工作业,但抢修、抢险施工作业,因生产工艺要求或者其他特殊需要必须连续施工作业的除外。

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施工作业的,应当取得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的证明,并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公示或者以其他方式公告附近居民。

三、相关规定

声环境质量标准(GB 3096-2008 )

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523-2011 )

‍‍‍四、违法构成

(一)违法主体是“建设单位、施工单位”

(二)违法行为发生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

(三)违法行为发生事件为“夜间”

(四)未取得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的证明

(五)有“进行产生噪声的建筑施工作业”的行为

(六)有“进行产生噪声的建筑施工作业”的主观故意

五、取证重点

1.营业执照、建筑施工许可证:证明违法主体身份。

2.证明文件:证明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是否取得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的证明。

3.当事人施工记录、环保管理台账:证明施工活动的开展情况,与排污量、排放时间等关联。

(二)物证

1.建筑工地的现场照片:证明存在排污行为。

(三)视听资料

1.现场执法录音录像:记录执法人员对违法主体进行检查、询问等过程,直观记录现场环境、排污设施、污染物排放情况,以及执法人员的检查过程,证明执法程序合法。

(四)电子数据

1.在线监测数据:实时反映污染物排放浓度、总量,直接证明是否存在超标排放。

(五)证人证言

1.相关人员证言:证明是否存在违法行为及对周围的影响。

(六)当事人的陈述

1.当事人的陈述:对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的排污行为、整改措施等进行说明。

(七)鉴定意见

1.鉴定意见(如有需要):对复杂或争议较大的排放情况提供专业判断,对污染物性质、浓度、排放量、环境影响等进行专业评估,为判断违法程度提供科学依据。

(八)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1.勘验笔录、现场笔录:详细记录执法人员现场检查的时间、地点、对象、过程、发现的问题及采取的措施,证明执法程序的合法性。

六、司法判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