难点解析: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六条第二项 二维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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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责任条款 《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 (二)噪声重点排污单位未按照国家规定安装、使用、维护噪声自动监测设备,或者未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的。 二、义务条款 《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 噪声重点排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安装、使用、维护噪声自动监测设备,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 三、相关规定 四、违法构成 (一)违法主体是“噪声重点排污单位” (二)有“未按照国家规定安装、使用、维护噪声自动监测设备,或者未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的行为 (三)有“未按照国家规定安装、使用、维护噪声自动监测设备,或者未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的主观故意 五、取证重点 (一)书证 1.单位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违法主体的身份。 2.排污许可证:证明违法主体是否具备合法排污资格,以及其排放行为是否符合许可范围。 3.监测设备相关文件:如监测设备购买合同、安装协议、维护保养记录等,证明监测设备的配置、运行和维护情况,以及违法主体是否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监测设备。 (二)物证 1. 监测设备的照片:作为物理存在的证据,证明设备的存在或缺失。 (三)视听资料 1.现场执法录音录像:记录执法人员对违法主体进行检查、询问等过程,证明执法程序合法,以及记录违法行为发生的过程。 2.视频监控或其他影像记录:证明监测设备是否正常运行,或者违法行为发生的具体情况。 (四)电子数据 1.在线监测数据:直接显示大气污染物排放的数据,用于证明违法主体的排放情况,以及监测设备是否正常运行。 2.生态环境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记录:证明违法主体是否按照规定与生态环境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 (五)证人证言 1.其他知情人员的证言:证实违法行为的发生时间、地点、行为人、行为过程及后果,补充证明书证、物证、视听资料和电子数据所反映的事实。 (六)当事人的陈述 1.当事人的陈述:被处罚对象对违法行为的承认、否认或解释,有助于了解其主观态度和行为动机。 (七)鉴定意见 1.鉴定意见(如有需要):对复杂或争议较大的排放情况提供专业判断,以确定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浓度、排放量等,证明违法对象和违法后果。 (八)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1.勘验笔录、现场笔录:记录执法人员对现场的勘查情况,包括监测设备的安装位置、运行状态、联网情况等,以及对违法主体的询问情况,用于证明违法行为的存在及其严重性。 六、司法判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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噪声污染防治法难点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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