难点解析: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六条第一项 二维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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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责任条款 《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 (一)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单位未按照规定对工业噪声开展自行监测,未保存原始监测记录,或者未向社会公开监测结果的; 二、义务条款 《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对工业噪声开展自行监测,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向社会公开监测结果,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三、相关规定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工业噪声 HJ 1301—2023 四、违法构成 (一)违法主体是“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单位” (二)排放的是“工业噪声” (三)有“未按照规定开展自行监测,未保存原始监测记录,或者未向社会公开监测结果”的行为 (四)有“未按照规定对工业噪声开展自行监测,未保存原始监测记录,或者未向社会公开监测结果”的主观故意 五、取证重点 (一)书证 1.单位工商营业执照:证明违法主体身份。 2.排污许可证:证明排污单位持有排污许可证及其规定内容。 3.相关生产记录、环保管理台账:证明单位未开展自行监测或未保存原始监测记录。 (二)物证 1.生产设备的原物或照片:证明单位生产过程中可能产生工业噪声。 (三)视听资料 1.现场执法录音录像:记录执法人员对违法主体进行检查、询问等过程,直观展示违法行为,以及执法人员的检查过程,证明执法程序合法。 2.排污单位自行监测过程的录音、录像:直观展示监测活动的实施情况,包括采样、分析、记录等环节。 (四)电子数据 1.自动监测数据:直接显示排污情况和排放量,或缺失监测记录的事实。 2.计算机管理系统中的相关数据:如企业生产记录、排污记录等,证明违法状态(未按规定保存原始监测记录)。 (五)证人证言 1.其他知情人员的证言:证实违法行为的发生时间、地点、行为人、行为过程及后果,补充证明书证、物证、视听资料和电子数据所反映的事实。 (六)当事人的陈述 1.当事人的陈述:被处罚对象对违法行为的承认、否认或解释,有助于了解其主观态度和行为动机。 (七)鉴定意见 1.鉴定意见(如有需要):对复杂或争议较大的排放情况提供专业判断,以确定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浓度、排放量等,证明违法对象和违法后果。 (八)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1.勘验笔录、现场笔录:详细记载执法人员对环境违法行为有关设施、仪器装备等检查情况,证明违法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情节等,及对相关人员进行询问调查的过程,反映违法主体对违法行为的认知、态度及违法行为的具体细节。 六、司法判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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噪声污染防治法难点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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