难点解析: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五条 二维码
312
一、责任条款 《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无排污许可证或者超过噪声排放标准排放工业噪声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二、义务条款 《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三十六条 排放工业噪声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振动、降低噪声,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或者填报排污登记表。 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单位,不得无排污许可证排放工业噪声,并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要求进行噪声污染防治。 三、相关规定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工业噪声 HJ 1301—2023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 ) 四、违法构成 (一)有“排放工业噪声”的行为 (二)无排污许可证或者超过噪声排放标准 (三)有“无排污许可证或者超过噪声排放标准排放工业噪声”的主观故意 五、取证重点 (一)书证 1.单位工商营业执照:证明违法主体身份。 2.排污许可证:证明排污单位没有获得排污许可或超过标准排污。 (二)物证 1.排放噪声的设备的照片等:证明排污事实存在。 (三)视听资料 1.现场执法录音录像:记录执法人员对违法主体进行检查、询问等过程,直观展示违法行为,证明执法程序合法。 (四)电子数据 1.在线监测数据、分表计电数据:证明排污单位实际排放污染物的数量和时间。 (五)证人证言 1.相关人员证言:证明企业的排污行为和排污许可证的申请情况。 (六)当事人的陈述 1.当事人的陈述:证明违法行为的事实和情节。 (七)鉴定意见 1.鉴定意见(如有需要):对复杂或争议较大的排放情况提供专业判断,对污染物性质、排放量、环境影响程度等进行专业评估,为判断违法程度和确定处罚提供科学依据。 (八)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1.勘验笔录、现场笔录:详细记录执法人员对现场的勘查情况,以及对相关证据的固定和提取过程,证明执法程序的合法性及违法行为的具体状态。 六、司法判例
文章分类:
噪声污染防治法难点解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