难点解析:水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三条第一项 二维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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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责任条款 《水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三条 企业事业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不按照规定制定水污染事故的应急方案的; 二、义务条款 《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七条 可能发生水污染事故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制定有关水污染事故的应急方案,做好应急准备,并定期进行演练。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采取措施,防止在处理安全生产事故过程中产生的可能严重污染水体的消防废水、废液直接排入水体。 三、相关规定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技术规范 HJ 589—2021 代替 HJ 589—2010 四、违法构成 (一)按规定应当制定水污染事故的应急方案 (二)有“不按照规定制定水污染事故的应急方案”的行为 (三)违法主体是“企业事业单位” 五、取证重点 (一)书证 1.单位工商营业执照:证明违法主体身份。 2.排污许可证:证明违法主体的身份及具备的相应资质。 3.水污染事故的应急方案(如有):证明当事人不按照规定制定水污染事故的应急方案。 (二)物证 1.污染物样本、生产设备、污水处理设施的照片:证明当事人制定的应急方案会否符合实际情况。 (三)视听资料 1.现场执法录音录像:记录执法人员对违法主体进行检查、询问等过程,直观展示违法行为,以及执法人员的检查过程,证明执法程序合法。 (四)电子数据 1.在线监测数据、分表计电数据(如需):证明当事人制定的应急方案会否符合实际情况。 (五)证人证言 1.相关人员证言:证明证人对应急预案的认知和管理情况。 (六)当事人的陈述 1.当事人的陈述:反映其对违法行为行为的认识、决策过程及责任承担情况。 (七)鉴定意见 1.鉴定意见(如有需要):对复杂或争议较大的排放情况提供专业判断,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违法行为对环境造成的损害程度、恢复环境所需费用等专业问题提供科学、权威的判断。 (八)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1.勘验笔录、现场笔录:记录现场检查的情况,证明企业是否制定了应急预案,以及预案的实施情况。 六、司法判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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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污染防治法难点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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