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用环境处罚法律条款难点解析 环境行政处罚程序详解

难点解析:水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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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责任条款

《水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二)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的;

二、义务条款

《水污染防治法》第六十六条   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旅游等活动的,应当按照规定采取措施,防止污染饮用水水体。

三、相关规定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

‍‍四、违法构成

(一)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

(二)有“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的行为

(三)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排放污染物”

五、取证重点

(一)书证

1.单位工商营业执照:证明违法主体身份。

2.排污许可证:证明违法主体的身份及具备的相应资质。

3.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批复(如有):证明建设项目是否依法进行了环境影响评价,以及项目是否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

4.水源保护区规划文件:证明项目位于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

(二)物证

1.涉及违法建设项目的实物证据或照片:证明项目建设位于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且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

(三)视听资料

1.现场执法录音录像:记录执法人员对违法主体进行检查、询问等过程,直观展示违法行为,以及执法人员的检查过程,证明执法程序合法。

(四)电子数据

1.在线监测数据、分表计电数据(如有):证明项目是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

(五)证人证言

1.相关人员证言:提供关于建设项目建设情况等信息,反映建设项目对周边环境及居民生活的影响,以及可能存在的环境损害情况。

(六)当事人的陈述

1.当事人的陈述:反映其对违法行为行为的认识、决策过程及责任承担情况。

(七)鉴定意见

1.鉴定意见(如有需要):对复杂或争议较大的排放情况提供专业判断,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违法行为对环境造成的损害程度、恢复环境所需费用等专业问题提供科学、权威的判断。

(八)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1.勘验笔录、现场笔录:详细记录执法人员对建设项目现场的勘查情况,包括项目位置、规模、建设进度、环保设施配置及运行状态、污染物排放情况等。

六、司法判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