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用环境处罚法律条款难点解析 环境行政处罚程序详解

难点解析: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五条第九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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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责任条款

《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处以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九)未按照规定采取防护性措施,或者利用无防渗漏措施的沟渠、坑塘等输送或者存贮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或者其他废弃物的。

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行为之一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九项行为之一的,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二、义务条款

《水污染防治法》第四十条第三款   禁止利用无防渗漏措施的沟渠、坑塘等输送或者存贮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和其他废弃物。

三、相关规定

地下水污染源防渗技术指南(试行)

‍‍四、违法构成

(一)有“输送或者存贮”的行为

(二)输送或者存贮的是“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或者其他废弃物”

(三)输送或者存贮的方式是“未按照规定采取防护性措施,或者利用无防渗漏措施的沟渠、坑塘等”

五、取证重点

(一)书证

1.单位工商营业执照:证明违法主体身份。

2.排污许可证:证明违法主体是否具备合法排污资格及许可排放的污染物种类、浓度、总量等要求。

(二)物证

1.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或者其他废弃物的实物或照片:证明存在输送或者存贮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或者其他废弃物的行为。

2.输送或贮存设施的实物或照片:证明存在“未按照规定采取防护性措施,或者利用无防渗漏措施的沟渠、坑塘等”的违法行为。

(三)视听资料

1.现场执法录音录像:记录执法人员对违法主体进行检查、询问等过程,直观展示违法行为,证明执法程序合法。

2.监控录像:记录违法行为发生的过程,证明违法行为的存在。

(四)电子数据

1.在线监测数据:证明存在未按照规定采取防护性措施,或者利用无防渗漏措施的沟渠、坑塘等输送或者存贮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或者其他废弃物的违法行为。

(五)证人证言

1.相关人员证言:证明违法行为的事实和情节。

(六)当事人的陈述

1.当事人的陈述:证明违法行为的事实和情节。

(七)鉴定意见

1.鉴定意见(如有需要):对复杂或争议较大的排放情况提供专业判断,对污染物性质、浓度、对环境影响程度等进行专业鉴定,为判断违法后果和违法程度提供科学依据。

(八)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1.勘验笔录、现场笔录:详细记录执法人员对现场的勘查情况,包括违法行为发生地的环境状况、清洗设备、污染物排放情况等,以及对相关物证的提取过程,证明执法程序的合法性。

六、司法判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