难点解析: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五条第七项 二维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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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责任条款 《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处以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七)未采取防渗漏等措施,或者未建设地下水水质监测井进行监测的; 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行为之一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九项行为之一的,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二、义务条款 《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七条 禁止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和其他废弃物。 禁止将含有汞、镉、砷、铬、铅、氰化物、黄磷等的可溶性剧毒废渣向水体排放、倾倒或者直接埋入地下。 存放可溶性剧毒废渣的场所,应当采取防水、防渗漏、防流失的措施。 第四十条 化学品生产企业以及工业集聚区、矿山开采区、尾矿库、危险废物处置场、垃圾填埋场等的运营、管理单位,应当采取防渗漏等措施,并建设地下水水质监测井进行监测,防止地下水污染。 加油站等的地下油罐应当使用双层罐或者采取建造防渗池等其他有效措施,并进行防渗漏监测,防止地下水污染。 禁止利用无防渗漏措施的沟渠、坑塘等输送或者存贮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和其他废弃物。 三、相关规定 四、违法构成 (一)有“未采取防渗漏等措施,或者未建设地下水水质监测井进行监测”的行为 五、取证重点 (一)书证 1.单位工商营业执照:证明违法主体身份。 2.排污许可证:证明违法主体是否具备合法排污资格及许可排放的污染物种类、浓度、总量等要求。 (二)物证 1.渗漏地点的照片、地下水水质监测井照片:直接证明违法行为的发生。 2.水体样本:通过检测分析,证明水体受到污染的具体情况,包括污染物种类、浓度等,以确定违法后果。 (三)视听资料 1.现场执法录音录像:记录执法人员对违法主体进行检查、询问等过程,直观展示违法行为,证明执法程序合法。 2.监控录像:记录违法行为发生的过程,证明违法行为的存在。 (四)电子数据 1.在线监测数据:证明当事人是否建设地下水水质监测井进行监测。 (五)证人证言 1.相关人员证言:证明违法行为的事实和情节,如清洗行为的具体时间、地点、操作过程等。 (六)当事人的陈述 1.当事人的陈述:证明违法行为的事实和情节。 (七)鉴定意见 1.鉴定意见(如有需要):对复杂或争议较大的排放情况提供专业判断,对污染物性质、浓度、对环境影响程度等进行专业鉴定,为判断违法后果和违法程度提供科学依据。 (八)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1.勘验笔录、现场笔录:详细记录执法人员对现场的勘查情况,包括违法行为发生地的环境状况、清洗设备、污染物排放情况等,以及对相关物证的提取过程,证明执法程序的合法性。 六、司法判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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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污染防治法难点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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