难点解析: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五条第五项 二维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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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责任条款 《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处以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五)向水体排放、倾倒放射性固体废物或者含有高放射性、中放射性物质的废水的; 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行为之一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九项行为之一的,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二、义务条款 《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四条 禁止向水体排放、倾倒放射性固体废物或者含有高放射性和中放射性物质的废水。 向水体排放含低放射性物质的废水,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放射性污染防治的规定和标准。 三、相关规定 四、违法构成 (一)有“排放、倾倒”的行为 (二)向“水体”排放、倾倒 (三)排放、倾倒的是“放射性固体废物或者含有高放射性、中放射性物质的废水” 五、取证重点 (一)书证 1.单位工商营业执照:证明违法主体身份。 2.排污许可证:证明违法主体是否具备合法排污资格及许可排放的污染物种类、浓度、总量等要求。 (二)物证 1.放射性固体废物或者含有高放射性、中放射性物质的废水:直接证明违法行为的发生。 2.水体样本:通过检测分析,证明水体受到污染的具体情况,包括污染物种类、浓度等,以确定违法后果。 (三)视听资料 1.现场执法录音录像:记录执法人员对违法主体进行检查、询问等过程,直观展示违法行为,证明执法程序合法。 2.监控录像:记录违法行为发生的过程,证明违法行为的存在。 (四)电子数据 1.在线监测数据:证明污染物排放的在线监测数据,作为证明违法排放的直接证据。 (五)证人证言 1.相关人员证言:证明违法行为的事实和情节,如清洗行为的具体时间、地点、操作过程等。 (六)当事人的陈述 1.当事人的陈述:证明违法行为的事实和情节。 (七)鉴定意见 1.鉴定意见(如有需要):对复杂或争议较大的排放情况提供专业判断,对污染物性质、浓度、对环境影响程度等进行专业鉴定,为判断违法后果和违法程度提供科学依据。 (八)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1.勘验笔录、现场笔录:详细记录执法人员对现场的勘查情况,包括违法行为发生地的环境状况、清洗设备、污染物排放情况等,以及对相关物证的提取过程,证明执法程序的合法性。 六、司法判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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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污染防治法难点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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