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用环境处罚法律条款难点解析 环境行政处罚程序详解

难点解析: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五条第二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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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责任条款

《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处以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二)向水体排放剧毒废液,或者将含有汞、镉、砷、铬、铅、氰化物、黄磷等的可溶性剧毒废渣向水体排放、倾倒或者直接埋入地下的;

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行为之一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九项行为之一的,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二、义务条款

《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七条   禁止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和其他废弃物。

禁止将含有汞、镉、砷、铬、铅、氰化物、黄磷等的可溶性剧毒废渣向水体排放、倾倒或者直接埋入地下。

存放可溶性剧毒废渣的场所,应当采取防水、防渗漏、防流失的措施。

三、相关规定


‍‍四、违法构成

(一)情形一:向水体排放剧毒废液

①有“排放”的行为   ②向“水体”排放   ③排放的是“剧毒废液”

(二)情形二:将含有汞、镉、砷、铬、铅、氰化物、黄磷等的可溶性剧毒废渣向水体排放、倾倒或者直接埋入地下

①有“向水体排放、倾倒或者直接埋入地下”的行为   ②排放、倾倒或者直接埋入地下的是“含有汞、镉、砷、铬、铅、氰化物、黄磷等的可溶性剧毒废渣”   

五、取证重点

(一)书证

1.单位工商营业执照:证明违法主体身份。

2.排污许可证:证明违法主体是否具备合法排污资格及许可排放的污染物种类、浓度、总量等要求。

(二)物证

1.水污染物样本、含剧毒废液的容器或其他相关物品:证明违法行为的具体表现,如污染物种类、性质、来源等。

2.生产设备、环境保护设施、自动在线监测设施、暗管、渗坑、渗井等的原物及照片、视频:证明排污设施、设备的状况及是否存在非法排污设施。

(三)视听资料

1.现场执法录音录像:记录执法人员对违法主体进行检查、询问等过程,直观展示违法行为,证明执法程序合法。

2.监控录像:证明违法状态(排放行为)的过程和排放量,包括倾倒或排放含有汞、镉、砷、铬、铅、氰化物、黄磷等的可溶性剧毒废渣的具体情况,以及现场环境状况、设施设备状态等。

(四)电子数据

1.在线监测数据:证明当事人排污的时间、量、水质等信息,以及是否存在异常排污行为。

(五)证人证言

1.相关人员证言:证实违法行为的发生过程、具体情况及影响。

(六)当事人的陈述

1.当事人的陈述:了解违法行为发生的原因、经过和结果,记录当事人对违法行为的解释、辩解及对处罚的意见。

(七)鉴定意见

1.鉴定意见(如有需要):对复杂或争议较大的排放情况提供专业判断,对污染物性质、环境损害程度、因果关系等进行专业评估。

(八)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1.勘验笔录、现场笔录:详细记录现场情况,包括现场布局、污染源的位置、污染程度、设施设备状态等。

六、司法判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