难点解析: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五条第一项 二维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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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责任条款 《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处以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一)向水体排放油类、酸液、碱液的; 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行为之一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九项行为之一的,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二、义务条款 《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三条 禁止向水体排放油类、酸液、碱液或者剧毒废液。 禁止在水体清洗装贮过油类或者有毒污染物的车辆和容器。 三、相关规定 四、违法构成 (一)有“排放油类、酸液、碱液”的行为 (二)向“水体”排放 五、取证重点 (一)书证 1.单位工商营业执照:证明违法主体身份。 2.排污许可证:证明违法主体是否具备合法排污资格及许可排放的污染物种类、浓度、总量等要求。 (二)物证 1.水体中的油类、酸液、碱液样品或照片:证明违法对象(排放物质)的成分和含量,即排放的是油类、酸液或碱液。 2.排污管道、污水池、储油罐等设施的照片:证明违法状态(排放行为)的具体位置和结构,即存在向水体排放油类、酸液、碱液的设施或行为。 (三)视听资料 1.现场执法录音录像:记录执法人员对违法主体进行检查、询问等过程,直观展示违法行为,证明执法程序合法。 2.监控录像:证明违法状态(排放行为)的过程和排放量,即记录了排放行为的发生及排放量的直观证据。 (四)电子数据 1.在线监测数据(如有):证明违法状态(排放行为)的时间和排放量,即通过监测数据证明排放行为的发生时间和排放量。 (五)证人证言 1.相关人员证言:证明违法行为(排放行为)的存在和具体细节,即通过相关人员的描述证实排放行为的发生。 (六)当事人的陈述 1.当事人的陈述:确认违法行为(排放行为)的事实和责任归属,即通过企业负责人承认或解释排放行为。 (七)鉴定意见 1.鉴定意见(如有需要):对复杂或争议较大的排放情况提供专业判断,确定排放物质的化学成分和危害,即通过专业鉴定确认排放的是油类、酸液或碱液,并评估其对环境的影响。 (八)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1.勘验笔录、现场笔录:证明执法程序合法,记录现场检查情况,包括排放设施、排放行为、水体污染状况等,以及对相关证据的固定和提取过程。 六、司法判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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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污染防治法难点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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