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用环境处罚法律条款难点解析 环境行政处罚程序详解

难点解析: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四条第三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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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责任条款

《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四条第三款   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扩建排污口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依照前款规定采取措施、给予处罚。

二、义务条款

《水污染防治法》第十九条   新建、改建、扩建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和其他水上设施,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建设单位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扩建排污口的,应当取得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涉及通航、渔业水域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时,应当征求交通、渔业主管部门的意见。

建设项目的水污染防治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水污染防治设施应当符合经批准或者备案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要求。

三、相关规定

四、违法构成

(一)有“ 新建、改建、扩建排污口”的行为

(二)新建、改建、扩建排污口的地点在“在江河、湖泊

(三)新建、改建、扩建排污口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

(四)有“ 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扩建排污口”的主观故意

五、取证重点

(一)书证

单位营业执照和排污许可证复印件,证明违法主体。

(二)物证

证明违法主体存在“ 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扩建排污口”情形的任何物证。

(三)视听资料

证明违法主体存在“ 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扩建排污口”情形的任何视听资料。

(四)电子数据

证明违法主体存在“ 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扩建排污口”情形的任何电子数据。

(五)证人证言

(六)当事人的陈述

询问法定代表人或者环保负责人有关“ 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扩建排污口”的问题,并进行记录。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笔录中应当包括能够证明排污单位存在“ 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扩建排污口”情形的内容。

六、处罚案例


七、司法判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