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用环境处罚法律条款难点解析 环境行政处罚程序详解

难点解析: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四条第二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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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责任条款

《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四条第二款   除前款规定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排污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停产整治。

二、义务条款

《水污染防治法》第六十四条   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禁止设置排污口。

三、相关规定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办法

‍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管理暂行办法‍

四、违法构成

(一)有“ 设置排污口”的行为

(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

(三)不是“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的行为

(三)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排污口 ”的主观故意

五、取证重点

(一)书证

单位营业执照和排污许可证复印件,证明违法主体。

(二)物证

证明违法主体存在“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排污口”情形的任何物证。

(三)视听资料

证明违法主体存在“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排污口”情形的任何视听资料。

(四)电子数据

证明违法主体存在“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排污口”情形的任何电子数据。

(五)证人证言

(六)当事人的陈述

询问法定代表人或者环保负责人有关“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排污口”的问题,并进行记录。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笔录中应当包括能够证明排污单位存在“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排污口”情形的内容。

六、处罚案例


七、司法判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