难点解析: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四项 二维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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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责任条款 《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四)未按照规定进行预处理,向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不符合处理工艺要求的工业废水的。 二、义务条款 《水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第三款 向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工业废水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预处理,达到集中处理设施处理工艺要求后方可排放。 三、相关规定 四、违法构成 (一)有“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工业废水”的行为 (二)排放的是“未按照规定进行预处理,不符合处理工艺要求的工业废水” (三)有“未按照规定进行预处理,向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不符合处理工艺要求的工业废水”的主观故意 五、取证重点 (一)书证 1.单位工商营业执照:证明违法主体身份。 2.排污许可证:证明违法主体是否具备合法排污资格及许可排放的污染物种类、浓度、总量等要求。 3.企业生产记录、环保管理台账:证明违法主体的生产活动、废水产生及处理过程,以及是否按照规定进行预处理。 4.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生态环境部门的环评批复:证明违法主体的建设项目是否通过环评审批,以及批复中对废水预处理和排放的具体要求。 (二)物证 1.工业废水样品:作为违法对象,用于检测其是否符合处理工艺要求。 2.生产设备、环保设施(如废水预处理设施)照片、视频:证明违法主体是否具备废水预处理设施及设施运行状况。 (三)视听资料 1.现场执法录音录像:记录执法人员对违法主体进行检查、询问等过程,直观展示违法主体的生产现场、废水处理设施运行及废水排放情况,证明执法程序合法。 (四)电子数据 1.在线监测数据:证明违法主体的实际废水排放情况及是否符合处理工艺要求。 2.分表计电数据:反映违法主体生产活动与环保设施运行状态,以及是否存在异常情况。 (五)证人证言 1.相关人员证言:证明企业内部废水处理操作流程、预处理设施运行状况及废水排放情况。 (六)当事人的陈述 1.当事人的陈述:对违法行为的承认或否认,以及对相关事实的解释。 (七)鉴定意见 1.鉴定意见(如有需要):对复杂或争议较大的排放情况提供专业判断,具有司法鉴定资格的机构出具的关于工业废水性质、处理工艺要求符合性、环境污染程度等的专业鉴定意见,对违法行为的性质、程度等进行科学、准确的判断。 (八)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1.勘验笔录、现场笔录:详细记录执法人员对违法主体现场的检查情况,包括废水处理设施、排放口、废水排放状态等,记录执法过程,固定违法现场证据,证明违法行为的存在及具体状态。 六、司法判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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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污染防治法难点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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