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用环境处罚法律条款难点解析 环境行政处罚程序详解

难点解析: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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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责任条款

《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

二、义务条款

《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   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三、相关规定

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审核及管理暂行办法

‍四、违法构成

(一)有“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

(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

(三)有“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主观故意

五、取证重点

(一)书证

1.单位工商营业执照:证明违法主体身份。

2.排污许可证:证明违法状态,即是否拥有有效的排污许可。

3.企业生产记录、环保管理台账:证明企业的生产和排污情况。

4.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文件:证明违法程度,即企业排放的水污染物是否超过标准。

(二)物证

1.水污染物样本:用于检验水污染物的种类、含量及是否超标。

2.排放管道、污水处理设施、自动在线监测设施:证明排污方式、设施使用及监测设备运行情况。

(三)视听资料

1.现场执法录音录像:记录执法人员对违法主体进行检查、询问等过程,直观展示现场环境状况、排污设施、污染源位置及状态,证明执法程序合法。

(四)电子数据

1.在线监测数据:证明实时排污情况及是否超标。

2.分表计电数据:反映电力消耗情况,间接证明生产活动和排污活动

(五)证人证言

1.相关人员证言:证明水污染物排放是否超标及具体数值。

(六)当事人的陈述

1.当事人的陈述:提供企业经营活动、排污情况及违法行为的直接信息。

(七)鉴定意见

1.鉴定意见(如有需要):对复杂或争议较大的排放情况提供专业判断,对水污染物性质、含量、污染程度、环境影响等进行专业分析和评估。

(八)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1.勘验笔录、现场笔录:详细记录现场环境状况、排污设施、污染源、监测设备状态等,以及执法人员的检查过程和发现的问题。

六、司法判例

(2019)苏11行终33号

(2019)川0922行初20号

(2018)苏1181行初156号

(2018)吉2403行初72号‍

(2015)儋行初字第6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