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用环境处罚法律条款难点解析 环境行政处罚程序详解

难点解析: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一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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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责任条款

《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一)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水污染物的;

二、义务条款

《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一条   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工业废水和医疗污水以及其他按照规定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方可排放的废水、污水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也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污许可证应当明确排放水污染物的种类、浓度、总量和排放去向等要求。排污许可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禁止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无排污许可证或者违反排污许可证的规定向水体排放前款规定的废水、污水。

三、相关规定

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

排污许可管理办法

‍四、违法构成

(一)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

(二)有“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

(三)有“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水污染物”的主观故意

五、取证重点

(一)书证

1.单位工商营业执照:证明违法主体身份。

2.排污许可证(或其缺失):证明违法状态,即是否拥有有效的排污许可证。

3.企业生产记录、环保管理台账:证明企业的生产和排污情况。

(二)物证

1.水污染物样本:通过实验室检测,证明违法主体排放的水体中是否存在超标或禁止排放的污染物,以及污染物种类、浓度等。

2.自动在线监测设施:如违法主体安装有此类设施,可作为其排放水污染物的直接物证,记录实时排放数据。

3.生产设备、环境保护设施:现场检查相关设施的运行状态和维护情况,以判断其是否正常运行并有效控制水污染物排放。

(三)视听资料

1.现场执法录音录像:记录执法人员对违法主体进行检查、询问等过程,记录现场检查、采样过程,以及违法主体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证明执法程序合法。

(四)电子数据

1.在线监测数据:证明企业实际排放水污染物的情况。

2.分表计电数据:反映企业的生产活动情况,间接证明排污行为。

(五)证人证言

1.相关人员证言:了解企业内部环保管理、生产操作及排污情况。

(六)当事人的陈述

1.当事人的陈述:直接了解企业排污行为、环保措施及对违法行为的认识。

(七)鉴定意见

1.鉴定意见(如有需要):对复杂或争议较大的排放情况提供专业判断,详细分析水污染物样本,证明是否超标及超标程度。

(八)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1.勘验笔录、现场笔录:详细记录执法人员对违法现场的勘查情况,包括排污设施、排放口、周边环境等,以及违法主体的配合情况。

六、司法判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