难点解析: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二条第三项 二维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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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责任条款 《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三)未按照规定对有毒有害水污染物的排污口和周边环境进行监测,或者未公开有毒有害水污染物信息的。 二、义务条款 《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二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根据对公众健康和生态环境的危害和影响程度,公布有毒有害水污染物名录,实行风险管理。 排放前款规定名录中所列有毒有害水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对排污口和周边环境进行监测,评估环境风险,排查环境安全隐患,并公开有毒有害水污染物信息,采取有效措施防范环境风险。 三、相关规定 关于公开征求关于发布〈有毒有害水污染物名录(第二批)〉的公告(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四、违法构成 (一)情形一:未按照规定对有毒有害水污染物的排污口和周边环境进行监测 ①有“未按照规定对排污口和周边环境进行监测”的行为 ②监测的地点是“有毒有害水污染物的排污口和周边环境进行监测” (二)情形二:未公开有毒有害水污染物信息 ①有“未公开信息”的行为 ②未公开的是“有毒有害水污染物” 五、取证重点 (一)书证 1.单位工商营业执照:证明违法主体身份。 2.排污许可证:证明违法主体是否持有排污许可证以及许可范围。 3.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生态环境部门的环评批复:证明建设项目是否经过合法审批,以及对自行监测的要求。 4.生产记录、环保管理台账:证明企业生产活动与排污情况,以及是否按照规定进行自行监测。 (二)物证 1.排污口及周边环境的照片:证明排污口的设置、使用及周边环境状况,以及是否存在未按规定监测的情况。 2.有毒有害水污染物样品:用于实验室检测,证明污染物的性质、浓度及对环境的影响。 (三)视听资料 1.现场执法录音录像:记录执法人员对违法主体进行检查、询问等过程,直观展示排污口及周边环境状况,以及企业对有毒有害水污染物监测和信息公开的实际操作,证明执法程序合法。 (四)电子数据 1.在线监测数据:证明企业实际排放有毒有害水污染物的情况。 2.分表计电数据:反映企业的生产活动情况,间接证明排污行为。 (五)证人证言 1.相关人员证言:证明企业内部对有毒有害水污染物监测和信息公开的执行情况。 (六)当事人的陈述 1.当事人的陈述:阐述企业对有毒有害水污染物监测和信息公开的制度、措施及执行情况。 (七)鉴定意见 1.鉴定意见(如有需要):对复杂或争议较大的排放情况提供专业判断,对有毒有害水污染物样品进行专业分析,确定其性质、浓度及对环境的影响程度。 (八)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1.勘验笔录、现场笔录:详细记录执法人员对排污口及周边环境的实地检查情况,包括监测设施的设置、使用状态,信息公开的实际情况等。 六、司法判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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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污染防治法难点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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