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用环境处罚法律条款难点解析 环境行政处罚程序详解

难点解析: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二条第二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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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责任条款

《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二)未按照规定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未按照规定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或者未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

二、义务条款

《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三条   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对所排放的水污染物自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重点排污单位还应当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

应当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的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域的环境容量、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要求以及排污单位排放水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等因素,商同级有关部门确定。

三、相关规定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办法

关于重点单位自动监控安装联网有关问题的复函

环保物联网 总体框架 HJ 928-2017

环保物联网 术语 HJ 929-2017

环保物联网 标准化工作指南 HJ 930-2017

‍四、违法构成

(一)情形一:未按照规定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

①有“未按照规定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的行为

(二)情形二:未按照规定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

①有“未按照规定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的行为   ②自动监测设备未与“未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联网   

(三)情形三:未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

①有“未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行为

五、取证重点

(一)书证

1.单位工商营业执照:证明违法主体身份。

2.排污许可证:证明违法主体是否持有排污许可证以及许可范围。

3.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生态环境部门的环评批复:证明建设项目是否经过合法审批,以及对自行监测的要求。

4.生产记录、环保管理台账:证明企业生产活动与排污情况,以及是否按照规定进行自行监测。

(二)物证

1.自动监测设备、监控设备、污染物样本等:作为违法行为的具体体现,证明未按规定安装或使用、未与环保部门联网或未正常运行的事实。

(三)视听资料

1.现场执法录音录像:记录执法人员对违法主体进行检查、询问等过程,记录现场检查情况和自动监测设备的状态,直观展示设备是否安装、是否联网、是否正常运行,证明执法程序合法。

(四)电子数据

1.在线监测数据:直接证明当事人的排污状况和排放量,以及自动监测设备是否正常运行、数据是否准确上传。

2.分表计电数据:间接反映企业生产活动与排污设施运行状态,辅助判断自行监测的执行情况。

(五)证人证言

1.相关人员证言:证明企业内部对自动监测设备的管理、操作及故障处理情况。

(六)当事人的陈述

1.当事人的陈述:详细说明设备的实际安装、联网、运行及维护情况,以及未按规定执行的原因。

(七)鉴定意见

1.鉴定意见(如有需要):对复杂或争议较大的排放情况提供专业判断,确认设备的性能、安装位置、联网状态、运行状况是否符合法定要求。

(八)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1.勘验笔录、现场笔录:详细记录执法人员对现场的勘查情况,包括自动监测设备的安装位置、外观、连接状态、运行状态、数据读取情况等,以及企业相关人员的现场陈述。

六、司法判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