难点解析: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二条第一项 二维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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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责任条款 《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一)未按照规定对所排放的水污染物自行监测,或者未保存原始监测记录的; 二、义务条款 《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对所排放的水污染物自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重点排污单位还应当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 三、相关规定 四、违法构成 (一)情形一:未按照规定对所排放的水污染物自行监测 ①有“未按照规定对所排放的水污染物自行监测”的行为 (二)情形二:未保存原始监测记录 ①有“未保存监测记录”的行为 ②未保存的是“原始监测记录” 五、取证重点 (一)书证 1.单位工商营业执照:证明违法主体身份。 2.排污许可证:证明违法主体是否持有排污许可证以及许可范围。 3.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生态环境部门的环评批复:证明建设项目是否经过合法审批,以及对自行监测的要求。 4.生产记录、环保管理台账:证明企业生产活动与排污情况,以及是否按照规定进行自行监测。 5.自动在线监测设施的相关合同、文件:证明企业是否按规定安装并使用在线监测设施。 6.原始监测记录(如缺失):直接证明企业未保存自行监测记录。 (二)物证 1.自动在线监测设施(如存在):证明企业是否实际安装并使用了监测设施。 2.水污染物样本:通过检测分析,间接证明企业是否进行了有效监测。 (三)视听资料 1.现场执法录音录像:记录执法人员对违法主体进行检查、询问等过程,记录现场检查过程,直观展示企业排污设施、监测设备的现状,以及是否存在自行监测行为,证明执法程序合法。 (四)电子数据 1.在线监测数据(如存在):证明企业自行监测的实际执行情况及监测结果。 2.分表计电数据:间接反映企业生产活动与排污设施运行状态,辅助判断自行监测的执行情况。 (五)证人证言 1.相关人员证言:证明企业自行监测制度的建立、执行及记录保存情况。 (六)当事人的陈述 1.当事人的陈述:承认或否认未按规定自行监测及保存记录的行为,以及对此的解释和辩解。 (七)鉴定意见 1.鉴定意见(如有需要):对复杂或争议较大的排放情况提供专业判断,对水污染物样本进行检测分析,确认污染物排放情况及是否符合排放标准。 (八)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1.勘验笔录、现场笔录:详细记录执法人员对现场的勘查情况,包括排污设施、监测设备的运行状态,以及自行监测记录的保存情况。 六、司法判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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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污染防治法难点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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