难点解析: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二十条第五项 二维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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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责任条款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二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的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的拘留: (五)未经批准擅自转移危险废物的; 二、义务条款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二条 转移危险废物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填写、运行危险废物电子或者纸质转移联单。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转移危险废物的,应当向危险废物移出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请。移出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商经接受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同意后,在规定期限内批准转移该危险废物,并将批准信息通报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未经批准的,不得转移。 三、相关规定 四、违法构成 (一)违法主体有“转移危险废物”的行为 (二)违法主体转移危险废物“未经批准” (三)有“未经批准擅自转移危险废物”的主观故意 五、取证重点 (一)书证 单位营业执照和排污许可证复印件,证明违法主体。 (二)物证 证明违法主体存在“未经批准擅自转移危险废物”情形的任何物证。 (三)视听资料 证明违法主体存在“未经批准擅自转移危险废物”情形的任何视听资料。 (四)电子数据 证明违法主体存在“未经批准擅自转移危险废物”情形的任何电子数据。 (五)证人证言 (六)当事人的陈述 询问法定代表人或者环保负责人有关“未经批准擅自转移危险废物”的问题,并进行记录。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笔录中应当包括能够证明排污单位存在“未经批准擅自转移危险废物”情形的内容。 六、处罚案例 七、司法判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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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难点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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