难点解析: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七条 二维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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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责任条款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七条 从事畜禽规模养殖未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或者关闭。 二、义务条款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七条 从事畜禽规模养殖未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或者关闭。 三、相关规定 四、违法构成 (一)违法主体“从事畜禽规模养殖” (二)有“未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固体废物”的行为 (三)未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的是“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 五、取证重点 (一)书证 单位营业执照和排污许可证复印件,证明违法主体从事畜禽规模养殖。 (二)物证 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 (三)视听资料 证明违法主体存在“未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情形的任何视听资料。 (四)电子数据 证明违法主体存在“未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情形的任何电子数据。 (五)证人证言 (六)当事人的陈述 询问法定代表人或者环保负责人有关“未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的问题,并进行记录。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笔录中应当包括能够证明排污单位存在“未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情形的内容。 六、处罚案例 七、司法判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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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难点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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