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用环境处罚法律条款难点解析 环境行政处罚程序详解

难点解析: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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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责任条款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七条 从事畜禽规模养殖未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或者关闭。

二、义务条款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七条 从事畜禽规模养殖未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或者关闭。

三、相关规定

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

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四、违法构成

(一)违法主体“从事畜禽规模养殖

(二)有“未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固体废物的行为

(三)未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的是“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

五、取证重点

(一)书证

单位营业执照和排污许可证复印件,证明违法主体从事畜禽规模养殖

(二)物证

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

(三)视听资料

证明违法主体存在“未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情形的任何视听资料。

(四)电子数据

证明违法主体存在“未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情形的任何电子数据。

(五)证人证言

(六)当事人的陈述

询问法定代表人或者环保负责人有关“未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的问题,并进行记录。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笔录中应当包括能够证明排污单位存在“未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情形的内容。

六、处罚案例

G107开阳县某牧业有限公司环境违法移出正面清单管理案


七、司法判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