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用环境处罚法律条款难点解析 环境行政处罚程序详解

难点解析: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三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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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责任条款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三)工程施工单位未编制建筑垃圾处理方案报备案,或者未及时清运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的;

单位有前款第一项、第七项行为之一,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有前款第一项、第五项、第七项行为之一,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二、义务条款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工程施工单位应当编制建筑垃圾处理方案,采取污染防治措施,并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备案。

第六十三条第二款 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等固体废物,并按照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的规定进行利用或者处置。

三、相关规定


四、违法构成

(一)情形一:工程施工单位未编制建筑垃圾处理方案报备案

①违法主体是“工程施工单位”②有“未编制建筑垃圾处理方案报备案”的行为③有“未编制建筑垃圾处理方案报备案”的主观故意

(二)情形二:工程施工单位未及时清运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

①违法主体是“工程施工单位”②有“未及时清运固体废物”的行为③固体废物是施工过程中产生的④有“未及时清运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的主观故意

五、取证重点

(一)书证

1.单位工商营业执照:证明违法主体身份。

2.施工许可证:证明违法主体的身份及具备从事工程施工的资质。

3.施工单位的环保管理台账、固体废物委托运输合同、危险废物处置合同等:证明其在施工过程中对固体废物处理的管理情况。

4.环保部门对建筑垃圾处理方案的备案记录或相关证明文件:证明施工单位是否按规定编制并报备了建筑垃圾处理方案。

(二)物证

1.施工现场残留的建筑垃圾或其他固体废物实物及照片:证明施工现场存在未及时清运的固体废物,以及其种类、数量和分布情况。

2.施工单位用于固体废物处理的设备、设施照片:用于判断其是否具备合理处置建筑垃圾的能力。

(三)视听资料

1.现场执法录音录像:记录执法人员对违法主体进行检查、询问等过程,记录现场检查过程,直观展示违法行为,证明执法程序合法。

(四)电子数据

1.施工单位的工程进度报告、施工日志、固体废物产生及清运记录等电子文档:反映固体废物产生、清运的时间、数量及处理方式。

(五)证人证言

1.相关人员证言:证实建筑垃圾处理方案的编制、报备及执行情况,以及固体废物清运的安排和实际执行情况。

(六)当事人的陈述

1.当事人的陈述:施工单位对未编制建筑垃圾处理方案报备案或未及时清运固体废物行为的解释、辩解,以及对整改措施和计划的陈述。

(七)鉴定意见

1.鉴定意见(如有需要):对复杂或争议较大的排放情况提供专业判断,对施工现场固体废物的性质、数量、污染程度及环境影响进行的鉴定,为判断违法行为的严重程度和确定处罚提供科学依据。

(八)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1.勘验笔录、现场笔录:详细记录固体废物的产生、堆放、清运情况,以及施工现场的环保设施、管理措施等。

六、司法判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