难点解析: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二项 二维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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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责任条款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二)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场所的; 单位有前款第一项、第七项行为之一,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有前款第一项、第五项、第七项行为之一,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二、义务条款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五条第三款 禁止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场所;确有必要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的,应当经所在地的市、县级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商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同意后核准,并采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 三、相关规定 (一)有“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场所的行为 (二)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的是“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场所” (二)有“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场所”的主观故意 五、取证重点 (一)书证 1.单位工商营业执照:证明违法主体身份。 2.排污许可证:证明违法主体是否持有排污许可证以及许可范围。 3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生态环境部门的环评批复:证明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场所的建设是否符合环保要求。 4.企业生产记录、企业环保管理台账:证明设施、场所的运行状况及管理情况。 (二)物证 1.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场所及其附属设施的实物证据:直接证明设施、场所的存在状态。 2.关闭、闲置或拆除设施、场所的现场照片:直观展示违法行为的实施情况。 (三)视听资料 1.现场执法录音录像:记录执法人员对违法主体进行检查、询问等过程,记录现场检查过程,直观展示违法行为,证明执法程序合法。 2.监控录像:证明违法行为的实施过程及后果。 (四)电子数据 1.在线监测数据:反映设施、场所关闭、闲置或拆除前后的生活垃圾处理情况。 2.记录设施关闭、闲置或拆除的数据记录:证明违法行为发生的时间、频率及持续状态。 (五)证人证言 1.相关人员证言:证实企业关闭、闲置或拆除设施、场所的行为。 (六)当事人的陈述 1.当事人的陈述:对关闭、闲置或拆除行为的解释、理由及态度。 (七)鉴定意见 1.鉴定意见(如有需要):对复杂或争议较大的排放情况提供专业判断,评估关闭、闲置或拆除行为对环境的具体影响程度。 (八)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1.勘验笔录、现场笔录:详细记录设施、场所关闭、闲置或拆除的现场情况,包括设施状态、周边环境等。 六、司法判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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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难点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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