难点解析: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六项 二维码
344
一、责任条款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 (六)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或者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 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行为之一,处所需处置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二十万元的,按二十万元计算。 二、义务条款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九条 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环境保护标准要求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不得擅自倾倒、堆放。 第八十一条第二款 贮存危险废物应当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禁止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 三、相关规定 四、违法构成 (一)违法主体有“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行为 (二)有“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或者“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行为 (三)有“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或者“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主观故意 五、取证重点 (一)书证 1.单位工商营业执照:证明违法主体身份。 2.排污许可证:证明违法主体是否持有排污许可证以及许可范围。 3.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生态环境部门的环评批复:证明涉事单位是否有合法资质从事危险废物贮存、利用、处置活动,以及贮存、利用、处置行为是否符合相关环境影响评价要求。 4.企业生产记录、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危险废物委托运输合同、危险废物处置合同等:证明企业生产活动、危险废物产生、转移、利用、处置的具体情况,以及是否存在违规行为。 (二)物证 1.混入非危险废物中的危险废物样本:直接证明危险废物被混入非危险废物中,构成违法行为。 2.非危险废物样本:与危险废物样本对比,进一步证实混合行为的存在。 3.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证明企业可能采取的非法方式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 (三)视听资料 1.现场执法录音录像:记录执法人员对违法主体进行检查、询问等过程,固定现场设施、设备、废物存放状态等关键证据,直观反映违法行为,证明执法程序合法。 (四)电子数据 1.在线监测数据:证明企业实际排放污染物的情况,可能涉及危险废物非法排放。 2.分表计电数据:反映企业生产活动与用电情况,间接推断危险废物产生、处置活动的进行。 (五)证人证言 1.相关人员证言:提供企业内部危险废物贮存、利用、处置的实际情况。 (六)当事人的陈述 1.当事人的陈述:详细描述违法行为的具体实施过程和管理情况,对违法行为的解释、辩解或承认。 (七)鉴定意见 1.鉴定意见(如有需要):对复杂或争议较大的排放情况提供专业判断,对危险废物性质、混合比例、环境污染程度等进行专业评估,为认定违法行为提供科学依据。 (八)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1.勘验笔录、现场笔录:详细记录执法人员对现场的勘查情况,包括危险废物与非危险废物混存的地点、状态、数量等,以及相关设施设备的运行情况。 六、司法判例
文章分类: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难点解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