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用环境处罚法律条款难点解析 环境行政处罚程序详解

难点解析: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五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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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责任条款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

(五)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填写、运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或者未经批准擅自转移危险废物的;

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行为之一,处所需处置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二十万元的,按二十万元计算。

二、义务条款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二条 转移危险废物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填写、运行危险废物电子或者纸质转移联单。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转移危险废物的,应当向危险废物移出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请。移出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商经接受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同意后,在规定期限内批准转移该危险废物,并将批准信息通报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未经批准的,不得转移。

三、相关规定

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

四、违法构成

(一)违法主体有“转移危险废物”的行为

(二)有“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填写、运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或者“未经批准擅自转移危险废物”的行为

(三)有“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填写、运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或者“未经批准擅自转移危险废物”的主观故意

五、取证重点

(一)书证

1.单位工商营业执照:证明违法主体身份。

2.排污许可证:证明违法主体是否持有排污许可证以及许可范围。

3.危险废物转移联单:证明危险废物转移的过程和合法性,是否存在未按规定填写、运行联单的行为。

4.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生态环境部门的环评批复:证明涉事单位是否有合法资质从事危险废物转移活动,以及转移行为是否符合相关环境影响评价要求。

5.危险废物委托运输合同、危险废物处置合同等:证明涉事单位与相关方之间的委托关系,以及危险废物转移的具体约定,用以判断转移行为是否符合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

(二)物证

1.危险废物及其包装容器:作为认定违法行为的重要物证,证明实际转移的危险废物种类、数量及状态,以及是否按规定进行包装、标识。

(三)视听资料

1.现场执法录音录像:记录执法人员对违法主体进行检查、询问等过程,记录危险废物转移过程、违法行为发生现场、相关设施设备运行状态等情况,直观展示违法行为的具体表现及环境影响,证明执法程序合法。

2.监控录像:证明危险废物转移过程中是否有按规定操作,是否存在异常或违规行为。

(四)电子数据

1.在线监测数据、分表计电数据:用于证明企业的实际生产和排放情况,以及危险废物转移活动与企业生产活动的关联性。

(五)证人证言

1.相关人员证言:证明危险废物转移的事实、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以及转移活动的实际执行情况。

(六)当事人的陈述

1.当事人的陈述:揭示危险废物转移决策过程、执行细节及对违法行为的认知。

(七)鉴定意见

1.鉴定意见(如有需要):对复杂或争议较大的排放情况提供专业判断,科学、权威地确定涉案废物是否属于危险废物,以及其对环境和人体健康的潜在危害。

(八)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1.勘验笔录、现场笔录:详细记录执法人员对现场的勘查情况,包括危险废物的存放、转移状态,相关设施设备的运行状况,证明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以及违法行为的现场状态和证据收集的合法性。

六、司法判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