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污染预警管控期间,企业不落实减排措施,应当如何处罚?《大气污染防治法》第121条的适用范围 二维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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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重污染预警管控期间,要求某企业停产限产,没落实。该企业不落实减排措施,生态环境部门依据大气法121条处罚是否可行?
【解答】 《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二十一条二款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拒不执行停止工地土石方作业或者建筑物拆除施工等重污染天气应急措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该条款中的等应当作“等内”理解,即该条款规定的罚款, 仅适用于“停止工地土石方作业和建筑物拆除施工” 两种情形。故本案中的企业未落实停产限产措施不应适用大气法处罚。 此外,《行政处罚法》第十二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对违法行为未作出行政处罚规定,地方性法规为实施法律、行政法规,可以补充设定行政处罚。”因此,法律并未禁止地方性法规对拒不执行重污染天气应急措施的行为规定行政处罚,若地方性法规对该情形存在相关处罚条款予以惩戒,那么应当适用地方性法规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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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气违法理解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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