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用环境处罚法律条款难点解析 环境行政处罚程序详解

大气污染物超标排放,应当如何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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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某企业大气污染物超标排放,应当适用大气法处罚,还是适用排污许可管理条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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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答】

应当适用大气法处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审理行政案件适用法律规范问题的座谈会纪要〉的通知》(法〔2004〕96号)中第二条“关于法律规范冲突的适用规则”的第一部分“下位法不符合上位法的判断和适用”,对下位法不符合上位法的常见情形作出规定,将“下位法扩大或者限缩上位法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判定为相抵触情形之一,应当依据上位法认定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由此可得出,《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的规定把罚款起点由10万元提高到20万元,是将《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和《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规定的“10万至100万”幅度减少到“20万至100万”,这实为限缩了上位法规定的罚款的幅度和范围,违反了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的法律适用规则。

【相关法条】

《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一)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二)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三)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排污许可证,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一)超过许可排放浓度、许可排放量排放污染物;

(二)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