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用环境处罚法律条款难点解析 环境行政处罚程序详解

危废收集单位是否可以适用“未如实记录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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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固废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十三项的违法主体是否必须为产废单位?某单位为危险废物收集单位,该单位未如实记录台账,是否适用本条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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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答】

根据固废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如实记录有关信息。”因此相对应的处罚条款的违法主体也应当为产废单位。

另外其他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应当根据《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建立危险废物经营情况记录簿,如实记载收集、贮存、处置危险废物的类别、来源、去向和有无事故等事项。”该条对应的罚则为:“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由原发证机关暂扣或者吊销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文章分类: 固废违法理解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