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行政机关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有时间要求吗?【解答】《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一般应当在案件调查结束后,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向当事人送达。法律上没有规定具体期限。
【问题】分三期缴纳罚款,企业缴纳了第一期,未按时缴纳第二期,是否可以申请强制执行,还是需要等到第三期届满后才可申请强制执行?【解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的履行期间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中没有规定履行期限的,从该法律文书送达当事人之日起计...
【问题】《行政处罚法》和《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将通报批评列为行政处罚种类,那么作出通报批评,是否需要启动立案调查程序,并且最后以行政处罚处罚决定书形式送达当事人?【解答】通报批评属于声誉罚的一种,是指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人在一定范围内通过书面批评加以谴责和告诫,指出其违法行为,避免其再犯。通报批评的前提是当事人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行为。如何确定当事人应当受行政处罚呢?那么首先应当按照《行政处罚法...
【问题】某汽车配件生产企业,建设之时按照当时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需要报批环境影响报告表。生态环境部门发现违法行为之时,按照最新的2021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不需要报批环评,如何处理?【解答】此问题反映的未批先建违法情形,随着2021年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的施行而不再认为是违法行为。《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实施行政处罚,适用违法...
【问题】执法人员对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可以先行调查取证,并之后决定是否立案和补办立案手续。这种行为正确吗?【解答】不正确。《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三章普通程序规定,生态环境部门办理环境行政处罚案件应当先立案,后调查取证。